捐贈運動業 可減營利事業所得額

2021-12-08

立法院會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未來營利事業透過教育部設立的專戶,捐贈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申報所得稅時,得按全數捐贈金額的150%,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我國體育選手在東京奧運中大放異彩,吸引各大廠商願意贊助選手,因此《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被搬上檯面。

儘管立委和企業都希望可以捐助重點運動產業,可以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2條企業捐贈抵稅額度進行減免,但對減除額度各方有不同意見,政院版本是依照捐助金額減除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的150%,但朝野立委主張擴大到200%到250%不等。

立法院院會7日對本項修法案進行表決,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2條,明定教育部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用於發展職業或業餘運動及相關賽事。

至於提供營利事業的捐贈誘因,三讀後條文明定,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教育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額度內,按金額的150%,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為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進行不當避稅行為,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1,000萬元額度內,僅能按捐贈金額的100%,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而為利於推動國家重大體育政策,若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的對象,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及經教育部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的150%,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受1,000萬元額度及關係人身分的限制。

職籃T1聯盟會長錢薇娟希望,新法上路後,可以提升中小企業贊助運動意願,吸引更多人投入,形成正向循環。台灣多數為中小企業,透過提高免稅比例,可以吸引更多企業贊助運動產業,大家一起把餅做大,讓更多人才投入體育,形成正向循環。

(摘自工商時報/彭媁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