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撫養「失業子女」踢鐵板 國稅局:符合三條件才算!

2022-03-01

疫情導致不少民眾失業在家,但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注意,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的免稅額時,不能因為子女失業、無收入或正在補習準備考試,就當作無謀生能力者列報免稅。

一位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撫養2名成年子女免稅額,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民眾不服主張,2名子女在申報年度都失業、無收入,即等於無謀生能力,認為國稅局應准予列報,為此申請復查卻又被駁回。

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要列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已成年子女免稅額,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針對民眾案例,臺北國稅局指出,該位申報民眾的2名子女皆沒有身心障礙、重大疾病或身心失能證明,且也沒有提供2名子女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的證明文件,因此無法僅因他們無收入,就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列報免稅。

臺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應注意是否有合乎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事後遭補繳稅額。

(摘自yahoo!股市新聞/李瑞瑾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