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出差取得搭乘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 可申報扣抵營業稅

2023-05-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說明,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摘自YAHOO新聞/陳秋香、何弘斌報導)